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充分运用建筑消防设施防灾减灾救火的功效,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命令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需求设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专业技术检测规章制度。北京市消防局发出关于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性检测、申请办理消防设备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要求:凡新创建、改造、改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需一般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技术性检测,合格后然后由公安边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授予消防设备合格证(牌)。没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工程项目,公安边防组织一律不予以验收,不可交付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推行按时年审规章制度。凡是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一年开展一次消防技术性检测。
一、受检方应提前承诺检测内容、时间与总面积,签定《检测约定书》。
二、受检方需提供相关信息,如工程图纸、验收工程项目(消防审核意向书)、隐蔽工程记录等。
三、检测方原则上不实际操作待检设备,如果需要需要在受检方相关负责人协助下开展。
四、受检方对检测结论如有异议,可当场进行复测,核实后在检测纪录上签名。
五、检测完成后三个工作中日内出示检测汇报。